《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第三条 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第四条 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人民法院审批。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后,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和案卷材料退回委托法院,并作出书面说明。
委托执行案件退回后,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受托法院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委托法院在案件退回原因消除之后可以再行委托。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确因委托不当被退回的,委托法院应当决定撤销委托并恢复案件执行,报所在的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执行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一般不再行委托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委托的,应当按照委托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平顶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并通知案件当事人。